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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修古蹟容積移轉辦法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 日期:2023-01-12

新聞摘要

為使古蹟土地容積移轉後,獲准的容積未完全使用,再移轉時有更明確的規範,內政部2023年1月12日部務會報通過修正辦法

保護民眾權益 內政部修古蹟容積移轉辦法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市場快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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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政府採購私有公設地甲案圖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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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廢止徵收土地 房地合一稅這樣算

2022-10-11 17:39:13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即時報導

土地廢止徵收、政府發還給原地主,若地主後續要將土地出售,應留意房地合一規定,圖為...

土地廢止徵收、政府發還給原地主,若地主後續要將土地出售,應留意房地合一規定,圖為房市示意圖。記者朱曼寧/攝影

土地廢止徵收、政府發還給原地主,若地主後續要將土地出售,應留意房地合一規定。財政部近期發布解釋令,民眾出售廢止徵收發還土地時,土地取得日以廢止徵收日為準,持有期間可加計政府徵收前持有時間,取得成本原則上以地主繳還政府的相關補償費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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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新莊公設通檢案 審議通過

報導:MyGoNews林湘慈 | 日期:2021-07-20

新聞摘要

加速公保地解編,新莊公設通檢案市都委會審議通過

【MyGoNews林湘慈/綜合報導】新莊公設專案通檢於2021年7月16日提送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31次會議審議通過,預計解編16,648平方公尺公設保留地,後續將續送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並俟審議通過後,藉由公辦市地重劃方式,實質開闢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約5,484平方公尺,以兼顧民眾權益及地區發展公設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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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移革新!新北都市發展更給力

報導:MyGoNews林湘慈 | 日期:2021-01-09

容積移轉大革新!新北都市發展更給力(圖/新北市政府)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區域情報

容積移轉大革新!新北都市發展更給力(圖/新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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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召開「非都市公設土地移轉土增稅」座談會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 日期:2020-06-22

財政部召開「檢討作公共設施使用之非都市土地徵收前移轉徵免土地增值稅」座談會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財政部召開「檢討作公共設施使用之非都市土地徵收前移轉徵免土地增值稅」座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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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辭典》容積移轉    

2015-09-25 本文轉載自由時報

許多公共設施用地因政府財源不足,短期內無法徵收,開發商購買未徵收開闢的道路、公園、廣場、兒童遊戲場、體育場與綠地等公共設施保留地後,捐贈給政府以換取容積移轉。依據土地公告現值換算,容積移轉至同一個主要都市計畫區內的可建築用地,開發商可在該建築基地的基準容積外,額外增加樓地板面積;一般地區容積移轉上限為增加基準容積的30%,整體開發地區為40%,古蹟保存區為50%。此方法同時紓解政府長期財政困窘、無法徵收公設用地的問題。 (資料來源:新北市城鄉局/整理:記者賴筱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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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容積移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未開闢都市計畫道路,申請範圍應為完整路段,且二側均與現有已開闢之計畫道路相連通

已開闢都市計畫道路

三 經市政府認定公告為消防通道之未開闢計畫道路

四 未開闢之公園用地、綠地用地、廣場用地,且其所在用地之都市計畫劃設面積在二公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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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任一繼承人可申請收回被徵收土地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9-12-01

 

內政部:任一繼承人可申請收回被徵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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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署 加速推動「公共設施保留地解編」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9-11-06

 

協助地方政府解決公共設施保留地未徵收之問題,中壢都會生活圈計畫範圍,計7個都市計畫區(圖:營建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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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變道路漏未獲徵收補償 法院:特別犧牲不補不公平

2019-10-24 17:32聯合報 記者賴佩璇/台北即時報導

新北市中和區一名范姓男子的土地於新北市政府辦理道路徵收時,因地籍圖出錯而漏未補償,經訴願由內政部決定要另案處理未果,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告救濟。

合議庭審理後,認為范男因公益受有「特別犧牲」,不予彌補則顯失公平,因此具補償請求權,判新北市府應將該土地報請內政部核准徵收,可上訴。

判決指出,范姓男子擁有中和區錦和段533地號土地,位於區公所民國73年辦理道路拓寬工程徵收範圍內,卻漏未辦理徵收補償,因而請求新北市府辦理徵收,被函覆婉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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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依公司法相關規定進入清算程序且經核備在案,得否以清算人名義為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容積移轉之送出基地所有權人乙事

 規範 規範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8.10.13.北市法二字第09836347000號

發文日期:民國 098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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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早期公告徵收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查無補償資料之私有土地,得否為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容積移轉之送出基地暨後續辦理方式一案

 規範 規範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100.04.13簽見

發文日期:民國 100 年 0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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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設地容積移轉問答篇

來電問:我想請問關於容積移轉的問題?

      答:請說!

來電問:我的土地是在新北市,是公設地……家裏面正在考慮要不要做容積移轉?

      答:那一種公設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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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所有之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擬申請辦理容積移轉,其送出基地所有權人及權利關係人同意書應如何認定

關於祭祀公業所有之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擬申請辦理容積移轉,其送出基地所有權人及權利關係人同意書應如何認定乙案

 都市計畫組
發布日期:200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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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北市小米數道路用地臺北市路地道路用地容積移轉公設保留地大安區內湖區信義區中山區文山區松山區中正區萬華區士林區北投區大同區南港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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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道路用地還能如何運用?

道路用地除由政府逐年編列預算辦理協議價購或徵收外,可洽本府都市發展局申請容積移轉、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申請標購,另可向國稅局申請抵繳稅款(遺產稅或贈與稅),詳細申請條件請洽各主辦機關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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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及既成道路租稅減免規定說明

財政部表示,邇來民眾常對於公共設施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及既成道路適用租稅減免之規定時有疑義,爰特予說明,俾維護民眾權益。   

該部進一步說明,上開土地之定義參據內政部相關函釋,說明如下:

一、公共設施用地:依都市計畫法規定之程序及第42條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其土地不論取得興闢與否或是否供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興闢者,均稱之為公共設施用地。例如: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及港埠用地等用地類型。

二、公共設施保留地:上開公共設施用地中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者而言。至由當地地方政府獎勵私人或團體投資辦理,或依法由私人或團體自行負擔經費興建之公共設施用地,或配合私人或團體舉辦公共設施、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等實質建設事業劃設,並指明由私人或團體取得興闢之公共設施用地等,因非留供各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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