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修古蹟容積移轉辦法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 日期:2023-01-12
新聞摘要
為使古蹟土地容積移轉後,獲准的容積未完全使用,再移轉時有更明確的規範,內政部2023年1月12日部務會報通過修正辦法
內政部修古蹟容積移轉辦法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 日期:2023-01-12
新聞摘要
為使古蹟土地容積移轉後,獲准的容積未完全使用,再移轉時有更明確的規範,內政部2023年1月12日部務會報通過修正辦法
※誠購臺北市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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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路用地(含人行步道用地)
位於都市計畫道路範圍,經套繪臺北市歷史圖資展示系統地形圖,需無地上物、現況已供公眾通行。
出售廢止徵收土地 房地合一稅這樣算
2022-10-11 17:39:13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即時報導
土地廢止徵收、政府發還給原地主,若地主後續要將土地出售,應留意房地合一規定,圖為房市示意圖。記者朱曼寧/攝影
土地廢止徵收、政府發還給原地主,若地主後續要將土地出售,應留意房地合一規定。財政部近期發布解釋令,民眾出售廢止徵收發還土地時,土地取得日以廢止徵收日為準,持有期間可加計政府徵收前持有時間,取得成本原則上以地主繳還政府的相關補償費為準。
新北新莊公設通檢案 審議通過
報導:MyGoNews林湘慈 | 日期:2021-07-20
新聞摘要
加速公保地解編,新莊公設通檢案市都委會審議通過
【MyGoNews林湘慈/綜合報導】新莊公設專案通檢於2021年7月16日提送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31次會議審議通過,預計解編16,648平方公尺公設保留地,後續將續送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並俟審議通過後,藉由公辦市地重劃方式,實質開闢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約5,484平方公尺,以兼顧民眾權益及地區發展公設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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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召開「非都市公設土地移轉土增稅」座談會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 日期:2020-06-22
財政部召開「檢討作公共設施使用之非都市土地徵收前移轉徵免土地增值稅」座談會
新聞摘要
《新聞辭典》容積移轉
2015-09-25 本文轉載自由時報
許多公共設施用地因政府財源不足,短期內無法徵收,開發商購買未徵收開闢的道路、公園、廣場、兒童遊戲場、體育場與綠地等公共設施保留地後,捐贈給政府以換取容積移轉。依據土地公告現值換算,容積移轉至同一個主要都市計畫區內的可建築用地,開發商可在該建築基地的基準容積外,額外增加樓地板面積;一般地區容積移轉上限為增加基準容積的30%,整體開發地區為40%,古蹟保存區為50%。此方法同時紓解政府長期財政困窘、無法徵收公設用地的問題。 (資料來源:新北市城鄉局/整理:記者賴筱桐)
#公設地收購.土地買賣.0912-913923 高仕 陳總
#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持分土地.持分房屋.買賣
※臺北市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容積移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 未開闢都市計畫道路,申請範圍應為完整路段,且二側均與現有已開闢之計畫道路相連通。
二 已開闢都市計畫道路。
三 經市政府認定公告為消防通道之未開闢計畫道路。
四 未開闢之公園用地、綠地用地、廣場用地,且其所在用地之都市計畫劃設面積在二公頃以下。
營建署 加速推動「公共設施保留地解編」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9-11-06
協助地方政府解決公共設施保留地未徵收之問題,中壢都會生活圈計畫範圍,計7個都市計畫區(圖:營建署)
新聞摘要
土地變道路漏未獲徵收補償 法院:特別犧牲不補不公平
2019-10-24 17:32聯合報 記者賴佩璇/台北即時報導
新北市中和區一名范姓男子的土地於新北市政府辦理道路徵收時,因地籍圖出錯而漏未補償,經訴願由內政部決定要另案處理未果,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告救濟。
合議庭審理後,認為范男因公益受有「特別犧牲」,不予彌補則顯失公平,因此具補償請求權,判新北市府應將該土地報請內政部核准徵收,可上訴。
判決指出,范姓男子擁有中和區錦和段533地號土地,位於區公所民國73年辦理道路拓寬工程徵收範圍內,卻漏未辦理徵收補償,因而請求新北市府辦理徵收,被函覆婉拒。
☆祭祀公業所有之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擬申請辦理容積移轉,其送出基地所有權人及權利關係人同意書應如何認定
關於祭祀公業所有之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擬申請辦理容積移轉,其送出基地所有權人及權利關係人同意書應如何認定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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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及既成道路租稅減免規定說明
財政部表示,邇來民眾常對於公共設施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及既成道路適用租稅減免之規定時有疑義,爰特予說明,俾維護民眾權益。
該部進一步說明,上開土地之定義參據內政部相關函釋,說明如下:
一、公共設施用地:依都市計畫法規定之程序及第42條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其土地不論取得興闢與否或是否供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興闢者,均稱之為公共設施用地。例如: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及港埠用地等用地類型。
二、公共設施保留地:上開公共設施用地中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者而言。至由當地地方政府獎勵私人或團體投資辦理,或依法由私人或團體自行負擔經費興建之公共設施用地,或配合私人或團體舉辦公共設施、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等實質建設事業劃設,並指明由私人或團體取得興闢之公共設施用地等,因非留供各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