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建物所有權狀的房屋,所有權人死亡時,如何辦理變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
沒有建物所有權狀的房屋,所有權人死亡時,如何辦理變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
請繼承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證件,向房屋所在地稅捐分處申請變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為繼承人名義:
1. 一般繼承時:
(1)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
☆沒有建物所有權狀的房屋,所有權人死亡時,如何辦理變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
沒有建物所有權狀的房屋,所有權人死亡時,如何辦理變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
請繼承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證件,向房屋所在地稅捐分處申請變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為繼承人名義:
1. 一般繼承時:
(1)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
重購退稅土地5年內贈配偶應追繳原退還稅款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 日期:2021-11-21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重購退稅經核准後,重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5年內如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如改作營業使用、出租他人或遷出戶籍,將會被追繳原退還稅款。
新聞摘要
賣屋繳稅霧煞煞 1成5民眾不知是否符合優惠稅率
2020/05/18 11:35文/記者朱語蕎
信義房屋透過網路活動發現,有1成5民眾售屋後不知自己是否符合優惠稅率。(信義房屋提供)
報稅季開始,信義房屋透過網路舉辦土地增值稅率試算活動,發現仍有1成5民眾,不知道自己售屋是否符合優惠稅率,專家提醒,留意自己的房子是否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標準,就能快速判地能否享有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
三個小開分別繼承1億元存款、股票和房子,誰交最多遺產稅?一張表看懂「遺產估價方式」
2020-05-18 16:49大是文化 節稅的布局
圖片來源:pixabay
有一天,我在酒吧聽到3位小開正在聊天炫富,他們聊著自己的爸爸多有錢,聽到後來才發現,他們父親的財產都差不多1億,只是其中A小開的父親大都是存款、B小開是股票大戶、剩下的C小開則是有好幾間房子。
稅務短訊 「這狀況」仍適用「一生一次」稅率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20-03-01
只要遷出戶籍期間距離出售日未滿1年,仍可適用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民眾簡先生詢問,因為出售房地預先將戶籍遷出,是否仍可以申請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如為騰空房地待售而遷出戶籍,致在簽訂買賣契約時,戶籍已不在該自用住宅用地者,只要遷出戶籍期間距離出售日未滿1年,且該自用住宅用地在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仍然可以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土地增值稅。
營利事業 從事不動產買賣申報「這個不適用」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9-09-06
營利事業從事不動產買賣業之申報案件,不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之規定
新聞摘要
停車位 登記編號後換位置「這個情況」免契稅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9-06-16
區分所有建物共同使用之停車位登記編號後調換位置,如權利範圍不變,免申報繳納契稅
新聞摘要
購入共有之自用住宅用地,不能申請重購退稅
臺北市政府日前作成1件有關土地增值稅事件之訴願決定,該案係某民眾出售所有之自用住宅土地後,又向配偶購入兩人共有之自用住宅用地持分,並向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申請就已納之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重購土地地價之稅額。經稅捐稽徵處查得,該民眾取得之重購土地僅增加自用住宅用地之持分,與土地稅法第35條立法意旨不符,乃否准其申請。該民眾不服,提起訴願,經臺北市訴願審議委員會審理後,駁回其訴願。
臺北市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認為,依土地稅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者,得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重購土地地價之數額,立法意旨係因考量土地所有權人因住所遷移等需要,必須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而另於他處購買自用住宅用地,為避免因課徵土地增值稅,降低其重購土地之能力,乃准予退還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本案該民眾購入重購土地僅增加原自用住宅用地之權利範圍,並無土地稅法第35條重購退稅規定之適用。稅捐稽徵處否准其退稅申請,並無違誤。
法務局提醒民眾應注意重購退稅相關法規規定及其立法意旨,以保障自身權益。
來源: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夫或妻一方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准予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日期:107-07-04
資料來源:財政部
財政部今(4)日發布解釋令,夫妻離婚或婚姻關係存續中將法定財產制變更為其他夫妻財產制,夫或妻一方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移轉土地,准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說明,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出租房屋約定由承租人負擔扣繳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費或其他代價者應併計租金計算扣繳稅額
日期:107-01-17
資料來源:財政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行號、機關團體等承租人支付租金給出租人時,依規定須先扣取應扣繳稅款及補充健保費,如果雙方約定由承租人負擔上開稅捐、保險費時,須併計為出租人的租金收入,依合計給付總額計算扣繳稅款。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承租人(扣繳義務人)為機關、團體、學校、事業……或執行業務者,給付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租金時,應依各類所得之扣繳率10%扣取稅款,若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則免予扣繳。另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費規定,承租人(扣費義務人)給付租金時,單次給付金額達20,000元,應按規定補充保險費率1.91%,扣取補充保費。
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申請管道多元,歡迎納稅者多加利用
日期:107-01-17
資料來源:財政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已於106年12月28日施行,該局及所屬分局、稽徵所均設有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在納稅者及稅捐稽徵機關間擔任溝通與協調之角色,提供納稅者妥適必要之協助,以化解歧見並促進徵納雙方和諧,保障納稅者權益。
中區國稅局說明,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之服務範圍主要有3大面向:
分類: |
補充保險費<租金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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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保險費<租金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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