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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道路用地還能如何運用?

道路用地除由政府逐年編列預算辦理協議價購或徵收外,可洽本府都市發展局申請容積移轉、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申請標購,另可向國稅局申請抵繳稅款(遺產稅或贈與稅),詳細申請條件請洽各主辦機關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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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購後售,原戶籍遷至新購地址者,仍可重購退稅

作者: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8-04-01

 

先購後售土地時,原戶籍已遷至新購土地者,仍有重購退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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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注意 核准重購退稅後「小心被追回退稅款」

作者: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8-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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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後將戶籍遷出會被追繳原退還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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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地政:58億元資產「等待繼承」

作者: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8-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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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衛家產大作戰,繼承登記快申辦,新店地政:58億元資產「等待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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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注意 都更加速有方法,入住新家可提早

作者:MyGoNews林湘慈
時間:2018-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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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開發所需土地協議價購優惠辦法

名  稱: 臺北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開發所需土地協議價購優惠辦法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法綜字第104330586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十一條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大眾捷運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並得委任本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捷運局)辦理。
 
 
第  三  條    依本辦法協議價購之土地,其土地改良物應一併價購。
              前項協議價購之土地,依市價協議之;土地改良物,依協議當期當地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規定辦理。
              應發給之協議價購土地款及土地改良物各項拆遷補償費、拆遷處理費、獎勵金及遷移費等,於點交後一次付清,點交前之地價稅及房屋稅由原所有權人負擔。
              同意協議價購之原土地所有權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以該基地開發完成本府取得之公有不動產抵付協議價購土地款;或領取協議價購土地款,申請優先承購、承租該基地開發完成本府取得之公有不動產:
              一  土地上無建築改良物(含違章建築)。
              二  土地上有建築改良物(含違章建築),於捷運局通知期限拆遷,且該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人自願放棄安置或其他代替安置之補償措施。
              前項基地開發完成本府取得之公有不動產,經本府核定採統一經營管理之方式者,原土地所有權人應配合辦理。
              第二項所稱市價,指協議時市場正常交易價格。
 
 
第  四  條    依本辦法協議價購之土地,原土地所有權人依前條第四項規定提出申請者,應於捷運局書面徵求意願之日起二個月內以書面為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第  五  條    原土地所有權人依第三條第四項規定提出申請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申請抵付協議價購土地款者,按其原有土地協議價購之金額,占開發基地依市價計算總金額之比例,乘以該基地開發完成本府取得之公有不動產價值,作為其應抵付權值;並依照本府所議定之各樓層區位價格,由原土地所有權人選定樓層、區位。土地上有建築物者,則將其建築物所坐落土地之抵付權值加總後,再將各樓層分配權值予以加計後重新分算比例,乘以建築物所坐落土地之抵付權值總額,各樓層分配權值之加計原則如下:
                  (一)商業區建築物之一樓依法營業使用者,加計其權值一倍。
                  (二)商業區建築物之一樓作住宅使用或住宅區建築物之一樓依法營業使用者,加計其權值0.五倍。
                  (三)住宅區建築物之一樓作住宅使用者,加計其權值0.二倍。
              二  領取協議價購土地款者,得優先承購、承租之不動產,不得超過依前款計算所取得權值之百分之五十。
              依前項規定申請抵付協議價購土地款,抵付權值已達一戶三分之二以上價格者,得申請增加承購至一戶;領取協議價購土地款,優先承購、承租之不動產已達一戶三分之二以上價格者,亦同。
              不符前項規定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僅得與公有土地以外之原土地所有權人以共同承購、承租或領取原協議價購土地款方式辦理。
              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之基地開發完成本府取得之公有不動產價值,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扣除本府以主管機關身分所取得獎勵樓地板面積之房地價值
              。
 
 
第  六  條    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抵付協議價購土地款所取得之不動產,於取得後第一次移轉時,應依土地稅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  七  條    申請抵付協議價購土地款並增加承購者,其增加承購之價格,以臺北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權益分配審議委員會審定,並與投資人協商後經本府核定之議定價格計算。
              領取協議價購土地款,並申請優先承購者,其優先及增加承購之價格,以本府市有財產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之價格計算。
 
 
第  八  條    優先承租之年租金底價,依臺北市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公有不動產租售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第  九  條    基地開發完成本府取得之公有不動產,應先行抵付協議價購土地款後,始得辦理申請優先承購、承租。
              依本辦法或其他法規規定申請抵付協議價購土地款、優先承購或承租者,對於樓層、區位選擇相同時,以抽籤方式決定之。
              依前項規定抽籤未抽中者,得選擇尚未被選配及申請之樓層、區位。
 
 
第  十  條    開發用地屬單一土地所有權人,且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者,本府得准許其優先申請投資開發。
              前項申請案之核准條件、徵審文件內容及程序,由捷運局報本府核定之。
 
 
第 十一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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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目 所得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九十八年版
法規章節 第1章 總則
法條 第2條(綜合所得稅課稅範圍)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個人因政府協議價購土地所領取各項給付之課稅釋疑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一、個人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有關協議價購土地或土地改良物等所領取之各項所得給付,其給付項目及給付標準與按徵收方式辦理相同者,應比照徵收之課稅規定辦理。二、個人依協議價購所取得之給付如屬損害補償性質,尚無所得發生,不課徵綜合所得稅。惟協議價格之決定係由買賣雙方意思合致為之,如協議價購所為給付項目及給付標準與按徵收方式辦理者不同,應依現行所得稅法之規定認定所得之徵免。(財政部93/06/28台財稅字第0930450528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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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來喔~ 勞保生育給付去年近2千人快過期 平均每人可領近6萬

 

2018-03-31 02:40 〔記者廖千瑩/台北報導〕

勞保局統計發現,每年約有1~2000人民眾生育給付即將過期,都沒來領,前年約有1200多名民眾生育給付即將過期、尚未請領,去年也有1900多名民眾即將過期,勞保局提醒媽媽們,給付有5年的請求權時效,應儘速來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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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多去化加快 桃園12行政區賣壓全降了

2018-03-30 09:27:25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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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游智文╱即時報導 中壢街景。圖/台慶不動產提供

房屋比價平台統計指出,桃園房市賣壓下降,今年3月和去年同期相比,網路待售住宅減少3,400多戶,12個主要行政區均減少,中壢區大減1,100多戶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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