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處理工業區內平面設計類似集合住宅原則

法規類號: 北市13-11-3047

名  稱: 臺北市政府處理工業區內平面設計類似集合住宅原則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臺北市政府(109)府都建字第10832596581號令修正發布,並自民國109年3月1日起生效

一、臺北市政府為防範建商將工業區或都市計畫載明適用工業區規定之分區,以平面類似集合住宅之設計,出售民眾為住家使用,造成購屋糾紛,並影響合法建築開發業者之權益 ,特訂定本原則。

二、依本原則申請之建造執照應符合下列規定。

未符合規定者,不予核發建造執照 :

(一)單戶室內面積大於一百五十平方公尺

但文化藝術工作室另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之規定認定之。

(二)各樓層廁所、排煙室、管道間、機電設備空間及茶水間等應集中配置,不得連接專有或約定專用空間,並應由公共空間進出,且不得約定專用。

但以厚度三十公分以上牆壁隔絕者,得連接專有或約定專用空間。

(三)各戶室內隔間面積以室內面積三分之一為限,扣除隔間所餘面積應達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

(四)於建造執照注意事項附表加註:「起造人應依原核定用途使用,並將建築物用途詳細告知各承買戶,除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草約中明確記載外,產權移轉時應列 入交代且須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施工中應加強樣品屋及預售中心之管理 ,樣品屋、實品屋及圖說應符合發照圖說及用途,並於現場張貼公告說明。現場如作核准用途以外之使用,均視為違規使用,將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處理。

(五)起造人須切結:「確實作 OOOOO使用,如誤導民眾為住宅用途,或有不實廣告惡意欺瞞等行為,經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認定而受處罰,或受敗訴判決確定時, 廢止建造執照。

(六)如以策略性產業或類似用途作為申請用途且每戶面積小於三百平方公尺應依下列規定繳納保證金:

1.繳納保證金按戶收取。

2.繳納保證金之計算依建築基地當期公告現值乘零點四五乘每戶樓地板面積(單 位:平方公尺)之金額

3.單戶面積大於一百五十平方公尺者,保證金可折半計算。

4.建造執照保證金於該建案領得使用執照前繳納。

5.保證金繳納後由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存入專戶存款。

保證金除以現金繳納外, 得提供等值之無記名政府公債、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立之本行支票繳納或取具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金融機構之書面保證。

但書面保證應以該金融機構營業執照登記有保證業務者為限。

6.所提供之金融機構書面保證或辦理質權設定之定期存款單,應加註拋棄行使抵銷權及先訴抗辯權。

7.因作為住宅或其他違反都市計畫之使用時,該保證金予以沒入,並納入都市發展局年度預算或預算外收入。

(七)前款所稱「類似用途」不包括下列各項用途:

1.「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使用項目組別第五十一至第五十六組。

2.依「建築技術規則」第十四章工廠類建築物用途之建造執照申請案。

三、相關後續執行方式如下:

(一)使用執照核發時於附表內註記:「起造人應依原核定用途使用,並將(建築物用途詳細告知各承買戶,且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草約中載明,應依原核定用途使用,不得供作其他用途之使用,並應列入產權移轉交代,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 約中。」且起造人須另行切結: 「如作為住宅或其他違反都市計畫之使用,繳納之保證金同意主管機關沒入。

(二)於使用執照核發時於附表內註記:「本案承買戶應依原核定用途使用,不得作為住宅或其他違反都市計畫之使用,買賣時應列入產權移轉交代,不得隱瞞。如未交代致發生糾紛賣方應自負法律責任,並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

(三)如經查核發現有預留管線供日後違規使用之情形,得將監造人及承造人依相關規 定移送懲戒。

(四)本市地政事務所配合於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以「一般註記事項」於建物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記明。

(五)使用執照核發或變更使用竣工勘驗後三年內,持續加強巡查及不定期檢查,如發現未依原核定用途使用,將依法查處並沒收保證金。

但三年內均未作為住宅或其他違反都市計畫之使用,保證金無息退還。

但能證明確實作為策略性產業或類似用途之使用得隨時申請退還保證金。

(六)已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辦理變更使用執照、室內裝修許可或分戶時後續執行方式如下 :

1.應依第二點規定辦理;惟室內裝修得免檢討第六款規定。

2.變更使用執照保證金於該案竣工勘驗前繳納;戶數變更申請案於核准函發文前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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