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公司成立工業社請領建照而由公司出資建屋出售其課稅原則

建設公司成立工業社請領建照而由公司出資建屋出售其課稅原則
 
稅目 營業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一一O年版
法規章節 第1章 總  則
法條 第2條(納稅義務人)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建設公司成立工業社請領建照而由公司出資建屋出售其課稅原則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主旨:關於建設公司在工業區內成立工業社,憑以請領建造執照後,由建設公司出資建屋出售,其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課稅原則,核釋如說明。

說明:二、本案建設公司於工業區內成立工業社,憑以請領建造執照後,由建設公司出資建屋出售,如經稽徵機關查明該工業社並非實際建屋出售者,亦無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應由建設公司直接開立發票予購屋者,並依法報繳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否則該工業社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財政部83/08/22台財稅第831607041號函)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二條

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

一、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
二、進口貨物之收貨人或持有人。
三、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其所銷售勞務之買受人。但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者,為其代理人。
四、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款、第二十八款規定之農業用油、漁業用油有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為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但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不明者,為貨物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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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營業稅法函釋(示意圖)

工業區土地(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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