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於私設道路土地不得作為實物抵繳稅款之函釋,是否合憲?

解釋字號: 釋字第 343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83 年 04 月 22 日

解釋爭點: 財政部關於私設道路土地不得作為實物抵繳稅款之函釋,是否合憲?

解釋文: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遺產稅本應以現金繳納,必須現金繳納確有困難時,始得以實物抵繳。

是以申請以實物抵繳,是否符合上開要件及其實物是否適於抵繳,自應由稅捐稽徵機關予以調查核定。

同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抵繳之實物以易於變價或保管,且未經設定他項權利者為限。

財政部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十月四日 (七一) 臺財稅字第三七二七七號函謂已成道路使用之土地,非經都市計畫劃為道路預定地 ,而由私人設置者,不得用以抵繳遺產稅,係因其變價不易,符合上開法律規定之意旨,均為貫徹稅法之執行,並培養誠實納稅之風氣所必要,與憲法尚無牴觸。


憲法第19條(36.01.01)

憲法第23條(36.01.01)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2項(82.07.30)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3條(70.11.20)

財政部(七一)台財稅字第三七二七七號函


#不動產買賣-高仕不動產

#持分土地#持分房屋#市區建地#公設保留地#0912-913923高仕陳總

司法院釋字(示意圖)

憲法第23條

既成巷道(示意圖)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1至4項(110年1月20日)

抵稅地(示意圖)

實物抵繳遺產稅贈與稅(示意圖)

易於變價保管(示意圖)

釋示函令

房地產新聞分享

按讚●關注●多分享

 

arrow
arrow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