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疫情期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是否應如期召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規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每年至少應召開定期會議一次。(25條第1)

如規約已另有規應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決議每年定期召開之時間,因應新冠肺炎疫情而延期辦理時,得暫不依本條例第47條開罰,惟俟疫情趨緩後,仍應依條例規定於1091231日前至少召開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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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1-2項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3-4項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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