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第155之1條

法規名稱: 土地登記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 155-1 條

共有人民法第八百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申請登記者,登記機關應於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記明收件年月日字號及共有物使用、管理、 分割內容詳共有物使用管理專簿。

共有人依民法第八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所為管理之決定或法院之裁定,申請前項登記時,應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確已通知他共有人並簽名;於登記後,決定或裁定之內容有變更,申請登記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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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解釋函(內政部地政司)
民法第820條(共有)

民法第826-1條(共有)
 

分管契約(示意圖)

共有土地(20190104)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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