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益信託之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得由部分繼承人會同受託人辦理受益人變更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

公布內容內政部107年5月28日台內地字第1071303617號函
自益信託之委託人死亡,如信託關係並未終止,應由其繼承人依法繳納遺產稅後,由全體繼承人會同受託人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33條規定申辦信託內容變更登記,為本部93年7月26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30010200號函釋有案。惟查信託關係之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其基於信託關係所生之權利,由其繼承人概括承受。是倘繼承人為辦理信託關係之受益人變更登記,乃係維持現有權利關係,其性質為保存行為,故依民法第831條規定準用第828條第2項規定,並準用同法第820條第5項規定,得由部分繼承人會同受託人辦理受益人變更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爰補充上開本部解釋如主旨。
公布日期2018/05/29

#房地產買賣#持分房地產#公設地#危老重建#0912-913923高仕陳總

內政部地政司函釋(示意圖)

自益信託(示意圖)

公同共有物(示意圖)

繼承登記(示意圖)

民法第831條(共有)

民法第828條(共有)

土地登記規則第133條(土地權利信託登記)

arrow
arrow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