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出售股票,三大注意

本局表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規定,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為課稅所得額加計各項免稅所得。

計入基本所得額的免稅項目,主要有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5年免稅所得、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免稅所得。

自102年度以後,營利事業如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之股票,在計算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減除其當年度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之交易損失後,餘額為正者,以該證券交易所得的半數計入基本所得額。

本局再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如出售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票股利,在計算證券交易損益時,得依財政部99年8月6日台財稅字第09900179790號令規定,以面額計算成本。

本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出售證券交易所得約4.2億元,在計算基本所得額時,全數申報為持有滿3年以上之證券交易所得,減半計入基本所得額2.1億元。

經核對公司的證券交易明細表,發現不是全部的股票持有期間都滿3年以上,可以適用減半計入基本所得額。

另外出售的股票中有部分是國內公司配發的股票股利,但公司不知道可以用面額10元認列成本,計算證券交易損益,僅增加股票總股數,以0元計算成本,致少計出售證券成本。

本局就甲公司股票交易明細表重新計算出售成本,並無證券交易損失,經依先進先出法計算持有期間,持有滿3年以上證券交易所得1.6億元,減半計入基本所得額0.8億元,持有未滿3年證券交易所得1.8億元,合計應計入基本所得額2.6億元,公司漏計5,000萬元基本所得額,補徵稅款約600萬元,並處漏稅罰。

本局提醒,營利事業當年度有出售證券交易所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並注意如持有期間滿3年,始得減半計入基本所得額,及出售國內公司股票股利部分,可以用面額計算成本(詳附表)。

營利事業如對法令有不明瞭之處,可至本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

或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華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58

更新日期:107-08-31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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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函釋(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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