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私法人得否承受都市計畫範圍內之農業區土地案

 

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95/9/19
發文文號 農企字第0950152917號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主旨 釋私法人得否承受都市計畫範圍內之農業區土地案。
說明 主旨:有關貴府函詢私法人得否承受都市計畫範圍內之農業區土地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5年9月15日府經農字第○○○○○○號函。
   二、依
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耕地: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故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內之土地,因非屬上開耕地定義,應得不受同條例第3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之限制。惟非屬耕地之農業用地移轉與私法人時,將不適用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1項及第2項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
正本  
副本  
備註  
附加檔案 無附加檔案 會議紀錄 無會議紀錄
相關解釋函 無相關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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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委會函釋(示意照)

耕地(示意圖.非實際物件)

農牧用地(示意圖)

保護區都市計畫(示意圖)

農地農用證明書(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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