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袋地通行權判例◎裁判字號: 57 年台上字第 901 號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裁判字號: 57 年台上字第 90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7 年 04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369、370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判例全文彙編(55年~59年)第 278-281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87 年民事部分)第 409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92 年民事部分)第 399、400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民事法(十)第 105-106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民事部分)第 349、350 頁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彙編-民國39年~94年民事部分(55~67年)第 505- 506 頁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787、789 條

第 787 條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
第七百七十九條第四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 789 條

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
數宗土地同屬於一人所有,讓與其一部或同時分別讓與數人,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亦同。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無須支付償金。

要旨:

系爭土地原屬兩造共有,分割後上訴人所有土地既為他人之地所圍繞,以致不通於公路,如上訴人出賣與訴外人部分之土地全無隙地可供其通行, 而被上訴人之土地係與上訴人之土地相鄰接,且屬原共有地之一部因分割取得其所有權,按諸民法第七百八十七條及第七百八十九條之規定,自不能謂上訴人無通行被上訴人土地以至公路之權利。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108 年 7 月 4 日
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之 1 第 2 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
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土地#房屋#持分土地#持分房屋#袋地#公設地#0912-913923高仕不動產陳總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示意圖) - 各類函釋

最高法院圖片 - 房地產相關圖片.函釋

 

民法第787條(不動產所有權)

民法第789條(不動產所有權)

 

arrow
arrow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