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系血親卑親屬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 有關遺產稅扣除額之計算

直系血親卑親屬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 有關遺產稅扣除額之計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若繼承人為其子女且均拋棄繼承,而由孫子女繼承者,其遺產稅可自遺產總額

中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該局說明,依民法第1138條第1款第1139條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並以親等近者為先。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之扣除額

時,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其中如有未成年人,還可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不滿1年以

1年計算,惟如繼承人拋棄繼承則不能扣除。

而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由次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1年1月28日死亡,遺有2名成年子女乙君及丙君,若由乙君及丙君繼承,原可自甲君遺產稅案件認列親屬扣除額100萬元(=50

萬元口2),如2人於繼承開始後均拋棄繼承權,由次親等卑親屬3名未成年孫子女繼承,其扣除額只能以原來2名子女(即乙君及丙君)繼承之可扣除金額10

0萬元認列。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於列報遺產稅直系血親卑親屬之扣除額,宜注意相關規定,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

洽轄區國稅局,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二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61)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2-07-20 |更新日期:2022-07-19

 


民法第1138條

民法第1139條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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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權益(示意圖)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一項1至4款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一項5至7款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一項8至11款

拋棄繼承(示意圖)

民法第1138條(寫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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