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買賣登記後經公所調解恢復登記歸還原所有權人,調解書免貼印花喔!

 

土地買賣登記後經公所調解恢復登記歸還原所有權人,調解書免貼印花喔!

更新日期:111-10-11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溪分局

近日王小姐來電詢問,最近把土地賣給陳先生,辦妥移轉登記後,陳先生反悔不願支付尾款,雙方已取得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同意將土地歸還予王小姐,準備去地政事務所辦理塗銷原買賣登記,請問需要繳納印花稅嗎?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5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書立向主管機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之課徵範圍。

因此該調解書,非屬上述規定性質契據,非屬印花稅課稅範圍。

如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電話向該局詢問,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局:(03)332-6181分機24732476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505518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208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210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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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示意照)

調解書(示意圖)

印花稅法
須課徵印花稅的4種憑證(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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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調解 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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