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以外之人訂定之租約執行法院可否依聲請或依職權除去其租賃關係?

會議次別: 司法院第二十一期司法業務研究會

會議日期: 民國 82 年 02 月 20 日

座談機關:

法律問題:

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如與第三人訂立租賃契約而致抵押物之價金有所影響時,執行法院可依聲請或依職權除去其租賃關係,以無租賃狀態逕予執行,惟執行法院就此種除去租賃關係之處分,是否因前開租約之訂定,係債務人或債務人以外之人所為而受限制。

研究意見:

甲說: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及其他權利,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八百六十六條著有明文,因而抵押權人屆期未受清償,實行抵押權拍賣抵押物時,因有租賃關係存在,無人應買,或出價不足清償抵押債權,已足認為其後之租賃契約對原先設定之抵押權造成影響,執行法院得除去此種負擔,其意乃強調抵押權之優先受償性,故無論債務人或債務人以 外之人與他人所訂之租約,凡抵押權設定後所為均應受除去之處分 。

乙說:按不動產所有人於抵押權設定後,因抵押權人屆期未受清償實行抵 押權而拍賣抵押物時,其為不動產所有人亦為債務人,其於抵押權 設定後與他人訂立租約足以影響抵押物之價金時,固應受除去租賃 關係之處分,惟債務人以外之人如抵押權設定前之承租人,於抵押 權設定後本於承租人之地位將之轉租與他人,其既非不動產之所有 人,自亦非拍賣抵押物事件之債務人,除抵押權人另取得執行名義 對其執行外,執行法院不得對之逕為除去之處分。

研討結果:採甲說。

司法院民事廳研究結果:

本問題內容所稱之「債務人以外之人訂定之租約」,若專指研究意見乙說所列之轉租情形時,因該轉租契約乃源於抵押權登記前之租賃關係而來, 該租賃關係既不受抵押權設定之影響 (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第四百二十 六條參照) ,則本於該租賃關係之轉租行為,縱發生於抵押權登記之後, 亦不受該抵押權之影響,執行法院對此應不得逕為除去之處分,類此情形 ,應以乙說之研究結果為當。至債務人以外之人,若於抵押權發生後,就抵押物與他人成立法律關係,該債務人以外之人之占有,如係自抵押人於 抵押權登記後就抵押物設定地上權或其他權利而來,於該地上權或其他權利,經執行法院依民法第八百六十六條規定予以除去者,該債務人以外之 人對抵押物已屬無權占有,則自該債務人以外之人取得權利之他人更無論 矣,故有除去之必要者,例如該他人所取得者為轉典權,自得一併除去。 又債務人以外之人得占有抵押物,倘係因抵押人之出借或源於自己之無權占有,因其等占有,均不能對抗抵押權人,自不發生依民法第八百六十六 條規定為除去處分之問題。另題目或上述所稱之「債務人」云云,應係指 抵押物之所有人而言,附此指明。

參考法條:民法 第 866425426 條 (74.06.03) 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56 條(79.02.19)

資料來源: 民事法律專題研究(十)第 173-176 頁


相關法條 4

#共有不動產-高仕不動產

#透天厝#商用不動產#公設地#持分房地產#0912-913923高仕陳總

 

民法第425條(條文內容示意圖).jpg

民法第426條(租賃).gif

民法第866條(普通抵押權).jpg

不動產持分:※持分不動產要篩選.過濾.判斷的面向是多方面的..並不是每件不動產都會承做!#區域:#北市#新北市#桃園市#0912-913923高仕陳總

☆執行法院依抵押權人之聲請以裁定除去該租賃權,並以無租賃狀態拍賣不動產#中古屋#地籍清理土地建物#透天厝#0912-913923高仕陳總

★法院判決共有物(不動產)分割,無論就原物分配是否併判金錢補償,不生贈與稅問題#共有土地#共有房屋#公設保留地#0912-913923高仕陳總

※分割共有物之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亦有效力#共有土地#公設地#透天厝#0912-913923高仕陳總

★供社區內道路使用土地免徵地價稅#共有土地#共有房屋#透天厝#0912-913923高仕陳總

★供社區內道路使用土地免徵地價稅#共有土地#共有房屋#透天厝#0912-913923高仕陳總

※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持分房屋專業處理#共有房屋#0912-913923高仕陳總

請求共有物分割 #持分土地#持分房屋#房地產權瑕疵件#0912-913923高仕陳總

☆租佃爭議#區段徵收#共有土地#農牧用地#0912-913923高仕陳總

★用專業的角度剖析持分不動產買賣#持分不動產#共有不動產#房屋持分#土地持分#0912-913923高仕陳總

持分房地產簡單說#持分房地產:0912-913923高仕陳總

5人搶區段共有土地等發財 專家揭:有這身分私下轉賣不違法 #共有土地#共有房屋#房地產疑難件#0912-913923高仕陳總

arrow
arrow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