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出資參與土地重劃獲取抵費地是需課稅?於何時課稅?

個人出資參與辦理土地重劃時,個人出資者會與重劃會簽訂土地買賣契約,按重劃進度提供開發基金,換取未來開發後的抵費地,故此種抵費地的取得與價值,具有不確定的風險與利潤報酬性質,與一般的買賣土地交易不同,性質類似投資。

因此,財政部於107.01.19發布台財稅字第10600727830號令,規定該出資者提供資金參與重劃所賺取之所得,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須申報課稅。

有關課稅所得之計算及課稅年度如下:

(1)所得計算:以所取得抵費地之重劃後評議地價減除所支付資金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但重劃後評議地價低於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者,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2)所得年度:應計入登記取得抵費地所屬年度之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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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費地標脫率(示意圖)

土地重劃(示意圖)

財政部所得稅法函釋(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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