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類型 【臺北市建築法令函釋彙編】

文號 10064186700

發文日期 2011/7/26

主旨 有關本市集合住宅公寓大廈室內裝修涉及不當裝修成多間套房管理措施,針對「增設兩間(含)以上浴室、廁所」之認定及相關執行補充事項如說明,請 查照。

內容北市都建字第09964394300號

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

主旨: 為健全本市集合住宅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遏止公寓大廈不當裝修成多間套房行為,以維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自即日起向本市審查機構申辦掛號案件(含施工許可證登錄),應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查照。

說明

一、本市乃人口集居之大型都會區,鑑於近年房價居高不下,屢有公寓大廈裝修成多間套房招租案件,肇生用電過載、破壞構造、滲漏損鄰、陽台違建等違規或侵權情事,不僅增添建築物公共安全隱憂,且有侵害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虞,耗費社會成本徒增訟源,實有加強管理之必要。

二、茲為合理規範旨揭案件裝修行為,凡本市集合住宅之公寓大廈室內裝修涉及增設2間(含)以上廁所、浴室,造成分間牆變更者,除應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之規定申請審查許可外,並應按下列規定辦理,不符規定者,不予核准:

(一)類此案件,均應檢附直下層所有權人同意書(同意書格式,如附件一);若屬同一所有權者,應出具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但裝修案址位於一樓,且其直下層非供住宅使用者,得不受此限。

(二)基於用電安全考量,應向台灣電力公司申請用電設備變更手續,申請室內裝修竣工查驗審查時,應檢附「台灣電力公司屋內線檢驗符合規定」相關證明文件(詳如附件二),申請屋內線檢驗事宜請洽台灣電力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聯絡電話:02-23788111分機7502)。

(三)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分別檢討日照、採光、通風及防音,並於竣工查驗簽證表簽證負責(審查人員自我檢視表及竣工查驗簽證檢查表,詳如附件三)。

(四)無論是否有既存違建,其原核准陽台範圍內不得設置廁所、浴室使用。

(五)倘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禁止住戶增設廁所、浴室等套房隔間者,即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是類裝修行為應由建物所有權人檢具無違反公寓大廈規約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切結書附卷申請。

三、此外,類此案件倘經市民檢舉涉有賦稅或用電安全事項,本市主管建築機關得通知稅捐稽徵處、台灣電力公司,按其主管業務查核稅務及用電事宜。

另類此案件室內裝修審查人員簽署內容如有引發爭議,本局得將相關圖說文件送請本市室內裝修審查機構(台北市建築師公會)複查後,提送本市室內裝修專案小組審查。

四、本案納入本局99年度臺北市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076號,目錄第三組編號第20號。

五、網址:www.dba.tcg.gov.tw。

正本:臺北市建築師公會(請轉知 貴會會員知照)、臺灣省建築師公會臺北市連絡處、臺北市室內裝修設計商業同業公會、台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北市辦事處、臺北市土木包工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學會

副本:王議員鴻薇、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北市都建字第10064186700號 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主旨有關本市集合住宅之公寓大廈室內裝修涉及不當裝修成多間套房管理措施,針對「增設兩間(含)以上浴室、廁所」之認定及相關執行補充事項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局99年10月5日北市都建字第09964394300號函辦理。

二、本市集合住宅之公寓大廈室內裝修涉及增設2間(含)以上廁所、浴室,造成分間牆變更者,本市審查機構及其審查人員除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之規定審查外,並應依本局前開函釋辦理,未符規定者,不予核准許可。

其「增設兩間(含)以上浴室、廁所」認定基準,得按下列各款方式擇一檢討裝修前浴室、廁所之數量:

(一)按使用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核准圖說。

(二)按99年10月5日前核發之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圖說檢討。

(三)裝修前現況係於99年10月5日前即已變更者,經建築物所有權人切結並檢附具體事證,由本局或審查機構個案核備。

三、有關裝修完成後之「浴室、廁所」間數,並非以是否裝設衛浴設備為要件,凡集合住宅室內裝修平面圖說或竣工照片呈現可能增設兩間以上浴室、廁所者(如居室內附設「儲藏室」、「更衣室」、「衣帽間」等類似情形),其竣工現場涉有墊高樓地板、預埋給排水管線等行為者,仍應依本局前函所示辦理。

四、另補充前函說明二、(一)但書「但裝修案址位於一樓,且其直下層非供住宅使用者,得不受此限。」之意旨,係針對位於地面層各層之申請裝修範圍,倘直下各層屬同直通樓梯連通區域,其原核准用途均非供作住宅使用者,得不受此限。

五、納入本局100年臺北市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039號,目錄第三組編號第15號。

六、網路網址:www.dba.taipe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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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解釋令函(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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