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危險建築物580專案

【新北市危險建築物580專案】

28 Jun 2023・公告消息
本專案計畫精神為鼓勵市民自行整合凝聚一定意願,危險建築物社區自行整合意願逾50%後提出申請,市府與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再投入資源,協助提供方案評估,並適度導入新北都更大聯盟專業技術,由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以公辦都更方式公開評選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為實施者,推動後續都市更新事業。

法令下載 - 新北府城更字第1124616793號公告

文件下載 -
(1)新北市危險建築物580專案計畫(公告版)
(2)申請書及檢核表(公告版)
(3)附件1-1:580專案計畫-新北市政府處理防災型建築鑑定作業要點申請書(公告版)
(4)附件1-2:580專案計畫-新北市政府處理防災型建築鑑定作業要點同意書(公告版)
(5)附件1-3:580專案計畫-新北市政府處理防災型建築鑑定作業要點配合協助機構鑑定切結書(公告版)
(6)附件2-580專案計畫意願書(第一階段)(公告版)
(7)附件3-580專案計畫同意書(第二階段)(公告版)
(8)附件4-流程圖(公告版)
(9)580專案說明會問答集

 

(本文出處請聯結)


一、 位於新北市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合法建築物,屬本府認定為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且有危險之虞應予拆除者,或屬都市更新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耐震能力不足建築物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者,經社區自行整合更新意願比逾50%後,提出申請本專案計畫,由住都中心受理後,協助向本府申請迅行劃定為更新地區,並進行方案評估與說明,協助所有權人了解都市更新對自身權利之影響,並再次確認所有權人同意重建比率逾80%後,由住都中心以公辦都更方式公開評選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為實施者及相關事宜;倘社區尚未取得經本府認定屬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且有危險之虞應予拆除之證明,得先行依「新北市政府處理防災型建築鑑定作業要點」規定,檢具相關文件申請鑑定,經住都中心受理後,由本府都市更新處協助辦理鑑定事宜。

二、 公開評選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為實施者

住都中心係本府推動公辦、民辦都市更新之專責機構,成立宗旨除配合本府政策執行公辦都更外,亦協助民間不具市場性及具迫切需求重建之案件推動,迄今已累積豐富執行經驗。
本專案計畫由本府與住都中心共同合作,位於本市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危險建築物,且具有高度重建意願之社區,由社區提出申請案件、經受理、方案評估與同意書調查後,同意重建比率逾 80%,則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第 2 款,透過住都中心公開評選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為實施者,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以公平、公正、公開之方式,提升市民對都市更新之信任。

一、 申請資格
本計畫申請基地須符合以下資格:
(一) 基地內建築物為本專案所稱危險建築物,即符合下列鑑定結果之一:
(1) 社區為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經本府認定有危險之虞應予拆除者。
(2) 屬都市更新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耐震能力不足建築物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者:符合「都市更新耐震能力不足建築物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認定辦法」第三條規定(ID1小於0.35、ID2小於0.35)之建築物。

(二) 申請基地面積無限制,須為完整使用執照範圍且無涉及法定空地分割事宜。
(三) 申請基地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以下簡稱所有權人),表示同意參與公辦都更之意願逾50%。(所有權人數、土地及合法建物面積皆須檢討)(人數及面積計算依申請日前三個月內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準)
(四) 為避免住都中心投入已有潛在實施者案件造成公共資源浪費,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物所有權人,應皆未與辦理更新開發整合之民間建設公司、建築經理公司、開發公司等潛在實施者簽訂同意書或協議書。

二、 申請方式

由申請基地範圍內所有權人自行整合意願,達前開申請資格後,由其中 1 名所有權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檢具申請書表等文件,向住都中心提出申請。
三、 倘社區尚未取得經本府認定屬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且有危險之虞應予拆除之證明,得先行依「新北市政府處理防災型建築鑑定作業要點」申請協助鑑定,受理規定如下:
(一)建築物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1、 經本府工務局房屋健檢初勘結果屬應立即辦理結構修復作業之建築物或經認定符合具相同標準之建築物。
2、 經結構安全性能初步評估,評估基準為R>45。
3、 屬合法建築物因地震受損,報經本府專案核准建議應拆除或修復、補強建築物。
上述建築物應位於本市都市計畫範圍內,且為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前已依建築法規定申報施工勘驗之私有建築物,並以同一使用執照所標示之建築基地範圍為限。
(二)申請人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且應取得鑑定範圍1/2以上所有權人同意書(所有權人數、土地總面積、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須達1/2以上) 。
1、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設立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2、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推選之管理負責人。
3、 依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規定,核准立案之都市更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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