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太太賣繼承房支付安養費用 不適用20%非自願因素被課高稅

2019-08-03 13:19經濟日報 記者徐碧華╱即時報導

隨著國人平均壽命增加,以房養老或出售不動產轉為老年安養費用的案例越來越多,但出售時要留意相關稅制,以免增加負擔;圖為示意圖非新聞當事人。 報系資料照

王老太太80幾歲了,住在台北市的安養中心,一年多前,她繼承了一間在桃園的房子,最近把它賣了,說是用來支應安養中心的費用。

申報房地合一稅時,主張適用「非自願性因素」,自行以稅率20%計算稅額。

台北國稅局改以35%的稅率計算,開單補了十幾萬元的稅。

官員說:「老太太繼承房子之前已住在安養中心,不適用非自願因素。」 台北國稅局官員提醒類似情況的納稅人:「如果王老太太再晚一點賣,只要持有期間超過兩年,稅率就自動降為20%,不用主張自己是非自願的,也不會被補稅。」

官員補充指出,房地合一稅的適用稅率與持有期間有關,持有一年以內,適用45%稅率;持有二年以內、超過一年,稅率是35%;持有十年以內、超過二年,稅率降為20%;持有超過十年,稅率只有15%。

房地合一稅的目的是以淨所得課稅,若短期買賣且有獲利,就必須繳稅。

王老太太的房子賣了200多萬元,繼承的不動產是按土地公告現值和房屋評定現值計算成本,成本算下來只有幾十萬元,土地增值稅也沒多少,賣價減去成本後、再扣除土增稅,計算出的房地交易所得有100多萬元。

所以,適用35%和20%的稅率相差十幾萬元稅額。

所得稅法對房地合一課稅有例外規定,不是自願的、是迫不得已的,不得不急著賣掉不動產,可以適用20%的較低稅率。

條文是這麼說的:「個人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二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按稅率20%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

條文雖有非自願因素的例外規定,但是,官員說:「非自願不是自己認定,而是要看是否符合財政部公告的六大項因素。」

也就是說,非自願因素是正面表列,不在表列中的,國稅局一律不能認。

王老太太的房地合一稅是她的晚輩出面,代她到國稅局的櫃台申報。

晚輩在櫃台主張適用財政部公告的第四項非自願因素,「個人因本人、配偶、本人或配偶之父母、未成年子女或無謀生能力之成年子女罹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意外事故遭受傷害,須出售房屋、土地負擔醫藥費者。」

晚輩說,以王老太太的狀況不可能再回桃園去住那棟房子,王老太太必須出售桃園房子來支應安養院費用。

官員表示,櫃台已向該晚輩解釋,第四項指的支付「醫藥費」,而不是安養院費用。

更重要的是,王老太太在繼承桃園房子前,就已經住在安養院了,足見王老太太本來並沒有預期有這筆繼承用來支付安養費用。

(本文出處)

 


房地產買賣-高仕不動產

※繼承房地產的持有期間認定是以繼承人持有期間+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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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房地產(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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