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市價低於公告現值按市價出售免課贈與稅

 
 
稅目 遺產及贈與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一O四年版
法規章節 第1章 總  則
法條 第5條(視同贈與)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土地市價低於公告現值按市價出售免課贈與稅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土地買賣成交價低於公告土地現值,如納稅義務人能提供附近相同或類似用地於相當期間內之買賣價格、法院拍定價格或其他客觀資料,證明市價確實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且其成交價與市價相當者,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課徵贈與稅。(財政部90/11/07台財稅字第0900457029號令) 

 #持分不動產#公設保留地#不動產節稅規劃#0912-913923高仕陳總

財政部遺產及贈與稅函釋(示意圖)

 

不易變價不易保管(示意圖)

 

繼承標的較無價值(示意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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