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類號: 北市06-08-3031

名  稱: 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送出基地為公園、綠地、廣場優先受理補充規定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臺北市政府(106)府工公字第10632449000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06年6月30日生效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執行私有未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土地所有權人以捐贈土地方式申請辦理都市計畫容積移轉案件,以健全臺北市都市發展、提昇都市生活 環境品質,並落實公益優先原則,特訂定本補充規定。

二、本補充規定所稱容積移轉送出基地(以下簡稱送出基地),指未開闢公園、綠地、廣場 用地,且面積須小於二公頃以下。

三、送出基地符合下列要件之一,且非坐落本府依水土保持法報奉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山坡地 範圍者,優先受理:

(一)現況非供道路使用且緊鄰已開闢都市計畫公園、綠地或廣場者。

(二)現況非供道路使用且連接人車可通行之道路,各地號土地相鄰及面積合計達一0 0平方公尺以上者。

(三)屬本府都市計畫公告面積未達一00平方公尺之公園、綠地或廣場,其範圍內全 部私有土地一次申請容積移轉者

。 前項各款土地須經現地勘查,以確認不妨礙公眾使用及公共安全,符合提升都市生活環 境品質。

四、送出基地申請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須全數同意辦理容積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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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積移轉 - 容積移轉
公共設施保留地 - 容積移轉

台北市容積移轉(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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