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

會議次別: 最高法院 74 年度第 2 次民事庭會議決定(三)

決議日期: 民國 74 年 02 月 05 日

決議:

未經共有人協議分管共有物,共有人對共有物之特定部分占用收益,須徵得他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如未經他共有人同意而就共有物之全部或一部任意占用收益,他共有人得本於所有權請求除去其妨害或請求向全體共有人返還占用部分。但不得將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固定於共有物之特定部分 ,並進而主張他共有人超過其應有部分之占用部分為無權占有而請求返還於己。

本院七十年度台上字第三五四九號、七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六六一 號判決與七十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三號判決所持見解,並無歧異。

參考法條:民法 第 818821 條 (71.01.04)

決定事項:

未經共有人協議分管之共有物,共有人對共有物之特定部分占用收益,須徵得他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如未經他共有人同意而就共有物之全部或一部任意占用收益,他共有人得本於所有權請求除去其妨害或請求向全體共有人返還占用部分。但不得將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固定於共有物之特定部分 ,並進而主張他共有人超過其應有部分之占用部分為無權占有而請求返還於己。

本院七十年度台上字第三五四九號、七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六六一 號判決與七十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三號判決所持見解,並無歧異。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彙編(上冊)第 123、124、888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0年9月版)上冊 第 984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2年9月版)上冊 第 1033 頁

最高法院決議彙編(民國 17-95 年民事部分)第 854 頁

 


相關法條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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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庭決議(示意圖)

民法818條(共有)

民法821條(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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