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記起來 「這類狀況」撤銷契稅大不同!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 時間:2020-05-10  文章取自:MyGoNews

筆記起來 受贈人或贈與人死亡,撤銷契稅大不同!

筆記起來 受贈人或贈與人死亡,撤銷契稅大不同!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小王詢問,贈與房屋在未辦竣移轉登記前,受贈人或贈與人死亡,是否可以由生存一方單獨申請撤銷贈與契稅申報?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贈與房屋在未移轉登記前,如受贈人死亡,依民法第420條規定:「贈與之撤銷權,因受贈人之死亡而消滅」及民法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受贈人之繼承人可請求贈與人就該贈與房屋辦理移轉登記,故贈與人不得單獨撤銷贈與契稅申報,應由贈與人與受贈人之繼承人雙方合意共同申請撤銷申報;但若是贈與人死亡,受贈人如免除贈與人之繼承人移轉不動產之債務,則贈與人與受贈人間因贈與所生之債權債務關係消滅,受贈人自可單獨撤銷契稅申報
稅務局舉例說明,甲將名下房屋贈與給乙,在申報贈與契稅後未辦竣移轉登記前,贈與人甲死亡,受贈人乙可單獨申請撤銷契稅申報;若受贈人乙死亡,則應由贈與人甲及受贈人乙之繼承人共同申請撤銷契稅申報。


#房地產買賣#持分#公設地#危老重建#0912-913923高仕陳總

贈與房屋(示意圖).jpg

 

arrow
arrow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