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土地如被違章建築占用准照實際價格核估課稅

遺產土地如被違章建築占用准照實際價格核估課稅

 
稅目 遺產及贈與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一O八年版
法規章節 第1章 總  則
法條 第10條(估價原則)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遺產土地如被違章建築占用准照實際價格核估課稅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遺產土地如為違章建築占用,致其價值顯著低落經查屬實者,由稅捐稽徵機關依照實際價格予以核估課稅。(財政部74/10/18台財稅第23688號函)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

1.遺產及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或贈與人贈與時之時價為準;被繼承人如係受死亡之宣告者,以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日之時價為準。

2.本法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十五日修正生效前發生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而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其估價適用修正後之前項規定辦理。
3.第一項所稱時價,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其他財產時價之估定,本法未規定者,由財政部定之。

#繼承不動產#持分土地#持分房屋#0912-913923高仕陳總

財政部遺產及贈與稅法函釋(示意圖)

繼承土地(示意圖)

無權占用(示意照)

無權占有他人土地,可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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