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於「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併入遺產總額申報

日期:107-05-30

資料來源:財政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繼承人於申報遺產稅時,應注意被繼承人有無於死亡前2年內將財產贈與配偶或依民法第1138條、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或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等情事,如未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將前揭贈與財產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將可能遭補稅並裁處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被繼承人甲君於106年2月1日死亡,甲君於105年5月21日分別贈與其子乙君及丙君現金各2,000,000元,繼承人於申報遺產稅時,漏未將甲君死亡前2年內贈與子女之現金合計4,000,000元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除補徵應納稅額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5條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有關視為遺產之贈與的相關規定,避免因不諳規定而遭補稅及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高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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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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