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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為非農用地仍作農業使用 有「這條件」秒省400萬稅額(本文出處請點擊)

2024/04/01 11:04文/記者朱語蕎

變更為非農用地仍作農業使用 有「這條件」秒省400萬稅額

非農用地作農業使用,符合規定仍可免徵遺產稅及贈與稅。(資料照)

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後,仍作為農業使用,是否依然可免徵遺產稅和贈與稅。 對此,台北國稅局表示,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仍作農業使用且符合條件者,可依遺產及贈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免徵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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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公體貼孫子蓋間農舍當結婚新房 沒想到這樣做就要繳高額地價稅 (本文出處請點擊)

2024/03/20 21:18文/記者林耀文

阿公體貼孫子蓋間農舍當結婚新房 沒想到這樣做就要繳高額地價稅

興建鐵皮屋、鋪設水泥地、提供停車、庭園造景、步道或其他非關農業使用的設施等,就不符合農地農用的規定,應自變更使用的次年期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10‰~55‰)課徵地價稅。

在鄉下世代務農的老陳,為了要給長孫子結婚有新房子可住,2年前在自己耕種多年的3分農地上建了一間透天厝,並於周圍鋪設水泥方便通行與停放車輛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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閒置農地擅改民宿與停車場 注意非農使用將追繳地價稅與3倍罰鍰 #中古屋#透天厝#共有不動產#0912-913923高仕陳總


閒置農地擅改民宿與停車場 注意非農使用將追繳地價稅與3倍罰鍰 (本文出處請點擊)

2023/10/18 20:29文/記者林耀文

閒置農地擅改民宿與停車場 注意非農使用將追繳地價稅與3倍罰鍰

農地若已擅自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應自「實際變更使用」之次年起開始課徵地價稅,如已變更非農業使用多年,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將追繳5年地價稅款,並處3倍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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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農地須同時符合作農業使用及移轉與自然人始可免徵房地合一稅

出售農地須同時符合作農業使用及移轉與自然人始可免徵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個人出售作農業使用的農地買受人須為個人,始符合免納房地合一所得稅的規定。
       該局說明,近來審理房地合一所得稅未申報案件時,發現轄內納稅義務人A君於111年3月間買賣取得農地,嗣於111年5月出售移轉登記予公司法人,A君自認出售農地時,已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即無須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案經查獲後應補稅400餘萬元及處罰鍰200餘萬元。
       該局補充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2款「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免納所得稅規定,係為配合農業政策,鼓勵農地農用,對於農業用地賦予租稅減免之優惠。而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移轉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係限以該土地移轉時同時符合「作農業使用」及「移轉與自然人」,A君雖提示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惟土地承受人非自然人,與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規定要件不符。
       該局特別提醒,自105年1月1日起,個人出售適用所得稅法第4 條之4規定之房屋、土地,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個人有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規定之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如仍有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以避免發生短漏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而被處罰之情形。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違章二股  黃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50

 

更新日期:2023-09-15

#土地買賣-高仕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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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農地5年交易件數大漲68% 專家:三大族群進場

2023/07/18 15:41文/記者張瀞勻

桃園市近幾年農地交易確實熱絡,以蘆竹區來說,成交量最大範圍都集中在捷運綠線沿線。(圖/台灣房屋提供)

根據桃園市不動產交易e指通資料,統計桃園都市區農業區土地交易狀況發現,2022年桃園市農地交易件數達1532筆,較2018年的912筆,五年來增加了68%,各區中又以蘆竹區交易件數增幅最大,自2018年的88筆增加至2022年的279筆,動能增加最多達217%,其他包括觀音區、桃園區、大園區、楊梅區的交易件數5年來都超過1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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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農業設施之稻穀集貨加工場,申請建築執照是否為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等疑義

 

有關農業設施之稻穀集貨加工場,申請建築執照是否為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等疑義1案,請查照
 建築管理組
最後更新日期:2022-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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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農地,注意相關房地合一稅,當心遭補稅處罰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 日期:2022-12-18

新聞摘要

農地出售給公司法人,誤認已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即不用課徵房地合一稅,致未依規定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而遭補稅處罰。

農地稅務!誤認出售農地已取得農用證明即不用課徵房地合一稅,當心遭補稅處罰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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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農業區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興建農舍疑義

 

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09/3/9
發文文號 農企字第1090705697號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案由摘要 都市計畫農業區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興建農舍疑義
內容 一、復貴事務所109年2月26日許建師2020022601號函。

二、查「農舍」係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建築物,提供有心經營農業者於該農地上興建具有放置農機具兼具居住之需求,與一般家居住宅性質不同;且於農業用地興建農舍係為許可之行為,應有積極農用之事實,並非擁有農業用地即可興建農舍,先予敘明。

三、按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3款已定義農民指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申請興建農舍雖不以職業別作為審查原則,惟明示需以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為要件,即以農業為專職,故倘係興建農舍之申請人,除應符合上開直接從事農業生產外,其農民資格等相關認定,於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2條規定已有規範,並依據該辦法第3條之1規定:「農民之認定,由
農民於申請興建農舍時,檢附農業生產相關佐證資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專家、學者會勘後認定之。但屬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或全民健康保險第三類被保險人者,不在此限。」,另須依同辦法第2條規定提出經營計畫書,以審查該筆農業用地確供農業使用與不影響農業生產及農村發展。

四、復查「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13條附表一,基於農舍可涵蓋農業資材室與管理室等2種農業設施之功能,故應儘量維持百分之九十之農業用地農業經營生產面積完整性,爰規定坐落之農業用地已興建農舍者,不得申請興建農業資材室與管理室。又農業設施係為輔助農業生產或經營,於農業用地申請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須有農業生產之事實,且應與該坐落用地之生產使用行為相連結,具相容使用之性質,始可設置。基於農舍可涵蓋農業設施之功能,以及維護百分之九十農業經營用地面積之完整性,應確依農業用地之實際經營使用需求,整體規劃農舍使用空間(得含農業資材與管理空間)及其相關附屬設施,並配置於百分之十之農舍用地面積內。

五、基於農舍之個案審查係屬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權責,倘有任何疑義,宜請洽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協處。
正本 OOO建築師事務所
副本 本會企劃處

#不動產仲介服務-高仕不動產

#郊區土地#一般農地#公設地#持分不動產#0912-913923高仕陳總

行政院農委會函釋(示意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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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納前手出售農地申請不課徵其持有期間應負擔之土地增值稅,可做為費用減除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個人房地合一新制課稅所得,係以房、地成交價減除原始取得成本、相關必要費用及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之計算。

因已減除土地增值稅稅基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故不得再行減除土地增值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個人交易新制土地如前次移轉屬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並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而本次移轉已未作農業使用且應課徵土地增值稅者,其計算新制房地交易所得時,應以該個人持有本次交易土地之期間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自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至其本次交易未自房地交易所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得再於計算該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時列為費用減除

而該得減除之土地增值稅金額,應以本次交易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全部土地增值稅,按其未自房地課稅所得減除之土地漲價數額占本次交易之全部漲價總數額之比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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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第17條規定申請更名為寺廟所有之農業用地,其農舍之移轉,無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應先申請移轉許可之限制

土地登記規則 《第 93 條》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0年9月7日台內中地字第9012555號函

要旨

農業發展條例第17條規定申請更名為寺廟所有之農業用地,其農舍之移轉,無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應先申請移轉許可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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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課、免納有何不同? 他搞錯慘付150萬房地合一稅

2022-06-02 16:04:24經濟日報 記者游智文/即時報導

出售遺產報稅要小心,如果是農地,申報土增稅時,記得附上農用證明書,以「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申請,如果以「免納土地增值稅」名義申報,雖然同樣都不用繳土增稅,但搞錯名目就得多繳一筆驚人房地合一稅。

最近就有一件,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所長鄭文在表示,一位民眾繼承了一筆祖產農地,並於繼承後不久就出售,因為剛繼承不久就轉售,土地增值稅為0元,就以一般稅率申報土地增值稅。

他表示,本來依照房地合一稅規定,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38條之1規定的農地,轉售可以不用申報房地合一稅,但因這位民眾不清楚,以為反正土增稅都是0元,在申報土增稅時,沒有特別附上農用證明書,以「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申請,結果事後收到國稅局的補繳房地合一稅通知,應納金額近1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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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地供「這類」使用,不適用「這種」稅率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 日期:2022-05-29

新聞摘要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日有公司詢問,其有一塊土地位於農業區內,且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證,為什麼無法申請按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房地稅務!農業區土地供特定工廠登記之工廠使用,不適用工業用地稅率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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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市推動青農返鄉 放租36筆耕地聯結Google地圖輕鬆看地

2022/05/18 16:15文/記者林耀文

南市推動青農返鄉 放租36筆耕地聯結Google地圖輕鬆看地

落實「新農人」及「青農返鄉」農業政策,台南市府針對市有耕地放租作業,提供更貼心、安心的服務,且市有耕地租金低廉,有心從農者的承租需求,也可以申請承租部分土地面積。

為落實「新農人」及「青農返鄉」農業政策,台南市府針對市有耕地放租作業,提供更貼心、安心的服務,將放租標的相關資料結合Google地圖導覽並提供QR-CODE,讓民眾可以透過手機掃描,快速取得放租標的土地定位點,並可利用街景功能查看附近地貌,還可透過導航功能,讓看地更輕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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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都市計畫農業區作農業使用之認定案

 

釋都市計畫農業區作農業使用之認定案   
  
◎ 97年7月25日農企字第0970140816號函
  
查內政部營建署曾函釋略以:「...如符合貴管相關法令,且都市計畫書亦未有禁止之規定,農業區應可供農、林、漁、牧業作為生產使用。」又本會林務局前函(97年7月23日林企字第0971710562號書函)略以:「欖李雖非本局國有林事業區造林樹種,惟係屬『獎勵造林實施要點』規定之獎勵造林樹種之一,宜於沿海土地或潮間帶地區種植;如沿海農業區土地於種植該類樹種,則本局認為符合『森林使用』之涵義。」本案都市計畫農業區土地請依前開二函釋規定辦理。(都市計畫農業區其現況為種植紅樹林(欖李))
  
◎ 96年8月10日農企字第0960143789號函
  
查內政部為廢除地目等則制度採逐步漸進方式處理,除與民眾權利義務較有關係之田、旱、建、道等四種地目之變更外,不再辦理地目詮定。又該部營建署亦曾函釋略以:「都市計畫農業區土地於都市計畫書未有禁止之規定時,農業區應可供農、林、漁、牧業作為生產使用。」因此,本案都市計畫農業區溜地目土地種植農作物是否符合作農業使用之認定一節,宜請先洽貴府水利單位,就該作蓄水灌溉使用之埤塘,是否須依法辦理廢溜事宜,倘無違前開水利法規之規定,其種植農作物應符合作農業使用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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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農地免課稅? 搞錯這點他獲利300萬結果倒賠

2021-09-16 12:41:15經濟日報 記者游智文/即時報導

農地買賣不在房地合一稅的課徵範圍,不少投資人轉而投資農地,專業地政士說,農地買賣眉角不少,搞錯一步,可能由賺轉賠。

近日就有一例,嘉義地區從事不動產稅務規劃的地政士蔡岳臻表示,一位李姓民眾聽說農地買賣,不用課徵土地增值稅,而且也不用繳房地合一稅,因此在106年以1500萬元買入一筆農地,並將農地闢建為停車場使用。

收租約四年後,日前有一位投資人看中該停車場收益,以1800萬元購買,雙方並於110年5月完成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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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私法人得否承受都市計畫範圍內之農業區土地案

 

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95/9/19
發文文號 農企字第0950152917號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主旨 釋私法人得否承受都市計畫範圍內之農業區土地案。
說明 主旨:有關貴府函詢私法人得否承受都市計畫範圍內之農業區土地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5年9月15日府經農字第○○○○○○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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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用地可不可以蓋個度假小屋?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 日期:2021-07-31

林業用地可不可以蓋個度假小屋?新北農業局提醒資材室改建會受罰,私有林主申請前應先詳閱相關規定(圖/新北市政府)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林業用地可不可以蓋個度假小屋?新北農業局提醒資材室改建會受罰,私有林主申請前應先詳閱相關規定(圖/新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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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興建農舍之農牧用地設定不動產役權供毗鄰甲種建築用地通行使用,有違農業發展條例及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之立法意旨

已興建農舍之農牧用地設定不動產役權供毗鄰甲種建築用地通行使用,有違農業發展條例及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之立法意旨

公布內容

案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111年3月14日農企字第1110207932號函示略以:

「二、查『農舍』係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建築物,讓有心經營農業者於該筆農地上作為放置農機具兼具居住之需求,與一般家居住宅性質不同;且於農業用地興建農舍係為許可之行為,應有積極農用之事實,其整筆農業用地均須以自用為原則,不得有部分土地供他人使用之情形......。三、經查本會108年8月7日農企字第1080226054號函已說明不動產役權之設定,與農舍或農業設施之持有須有從事農業經營事實及供自用之原則有別,爰無論農業發展條例89年1月28日修正前或後取得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自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2條第1項第5款規定,確實供農業使用與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並無疑義,倘允其該項權利設定,有違上開規定之立法意旨。」本案請參酌上開農委會意見並依相關規定,本於職權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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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重劃區內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購買權;惟倘屬三七五租約土地者,該土地出售時,則有本部102年8月13日台內地字第1020275696號令適用

農地重劃條例 《第 5 條》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4年3月2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41302411A號函

要旨

農地重劃區內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購買權;惟倘屬三七五租約土地者,該土地出售時,則有本部102年8月13日台內地字第1020275696號令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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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徵贈與稅之列管農地,經拍賣須補徵贈與稅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 日期:2021-12-04

免徵贈與稅之列管農地,經拍賣須補徵贈與稅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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