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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村住宅供民宿使用者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法規名稱: 鄉村住宅供民宿使用者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12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0007152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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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民宿稅捐之核課,前經行政院觀光發展推動小組第34次會議決議:「鄉村住宅供民宿使用,在符合客房數五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以下,及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情形下,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依住宅用房屋稅稅率課徵房屋稅,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及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至如經營規模未符前開條件者,其稅捐之稽徵,依據現行稅法辦理。」請依上揭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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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旅夯!想把住宅變民宿當副業? 節稅秘笈報你知

2023/06/09 12:36文/記者朱語蕎

旅遊觀光業復甦,讓旅宿業供不應求。(資料照)

旅遊觀光業隨著疫情趨緩逐漸復甦,但也造成旅宿業供不應求,價格更加便宜的民宿成為另種選擇,也吸引不少觀光勝地居民,將住宅改作民宿使用,但這類住宅轉民宿該如何繳納房屋稅?是否可以優惠稅率課徵?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住宅變民宿可以留意客房數量房間總面積雇用員工情形,若符合下列3項條件,可適用較優惠的稅率核課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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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為部分農業區或保護區申請農業用地作農用證明書核發釋疑

 

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為部分農業區或保護區申請農業用地作農用證明書核發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7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090045411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檢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有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為「部分其他使用分區或用地、部分農業區或保護區」土地,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核發事宜案之釋函1份。
附件: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0年6月28日(90)農企字第900131998號函
有關民眾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之土地,如有跨都市計畫農業區或保護區及其他使用分區或用地之情事者,其屬其他使用分區或用地部分,如經直轄市、縣(市)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於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上註明該部分土地符合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編者註:現行細則第14條之1)規定者,得就申請之整筆土地審核是否符合作農業使用之認定基準,據以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如該部分土地無前開條文之適用者,得以地政事務所所核發,分別估算不同分區或用地面積之證明文件,並僅就該農業區或保護區部分土地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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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購入債權聲請強制執行因參與拍賣或聲明承受取得抵押物之課稅規定

稅目 所得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一O六年版

法規章節 第2章 綜合所得稅

法條 第14條(各類所得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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