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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財政部營業稅法函釋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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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短開銷售額,未依規定作廢重開如何處罰


核釋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短開銷售額,未依規定作廢重開如何處罰

法律依據:

1.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關係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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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將房屋信託而實質移轉予受託人並取得對價者應課稅

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將房屋信託而實質移轉予受託人並取得對價者應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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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經裁定重整其負責人應變更登記為重整人

 
稅目 營業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一一O年版
法規章節 第5章 稽 徵
法條 第30條(稅籍登記之變更或註銷)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公司經裁定重整其負責人應變更登記為重整人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公司組織經重整裁定後,營利事業登記(編者註: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已廢止)之負責人應登記為重整人。(財政部92/04/23台財稅字第0920024110號函)
附件:經濟部92年4月17日經商字第0920207700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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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負責人變更登記其欠稅未結之處理

 
稅目 營業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一一O年版
法規章節 第5章 稽 徵
法條 第30條(稅籍登記之變更或註銷)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公司負責人變更登記其欠稅未結之處理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稽徵機關對於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於商業主管機關核准公司負責人變更登記後,如發現尚有涉嫌違章未結或欠稅未清,應書面通知限期依法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後始准予辦理營業負責人變更登記;但其有核定應補徵稅款,尚待填發繳款書通知限期繳納者,應以商業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之負責人為準。(財政部78/09/02台財稅第780650540號函)

#共有不動產-高仕不動產

#透天厝#公設地#0912-913923高仕陳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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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狀況」稽徵機關得依時價調增房地銷售額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 日期:2022-04-24

新聞摘要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7條規定,營業人以較時價顯著偏低價格銷售房屋而無正當理由者,稽徵機關得依時價認定其銷售額,調整補徵營業稅。

營業人以較時價顯著偏低價格銷售房屋而無正當理由者,稽徵機關得依時價調增銷售額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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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讓與再生能源憑證應課徵營業稅

 
稅目 營業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一一O年版
法規章節 第1章 總  則
法條 第1條(課稅範圍)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營業人讓與再生能源憑證應課徵營業稅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營業人讓與再生能源憑證,核屬銷售勞務,應就其銷售額依法課徵營業稅。(財政部108/08/26台財稅字第10800548900號令、財政部110/09/07台財稅字第11004625330號令)

#企業置產-高仕不動產

#中古屋#透天厝#工業地#店面#共有不動產#0912-913923高仕陳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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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營業人承租員工宿舍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之適用規定

內地稅新頒函釋-核釋營業人承租員工宿舍支付租金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之適用規定

法律依據:

1.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九條

關係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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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都市更新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之營業稅課徵規定

依都市更新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之營業稅課徵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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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公司成立工業社請領建照而由公司出資建屋出售其課稅原則

建設公司成立工業社請領建照而由公司出資建屋出售其課稅原則
 
稅目 營業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一一O年版
法規章節 第1章 總  則
法條 第2條(納稅義務人)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建設公司成立工業社請領建照而由公司出資建屋出售其課稅原則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主旨:關於建設公司在工業區內成立工業社,憑以請領建造執照後,由建設公司出資建屋出售,其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課稅原則,核釋如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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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人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而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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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以協議或徵用方式取得營業人所有土地之使用權而給付之補償費免徵營業稅

稅目 營業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一一O年版
法規章節 第1章 總  則
法條 第1條(課稅範圍)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政府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以協議或徵用方式取得營業人所有土地之使用權而給付之補償費免徵營業稅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一、政府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以協議或徵用方式取得營業人所有土地之使用權而給付之補償費,尚非營業人之銷售額,營業人取得上開補償費應免開立統一發票及免徵營業稅。惟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將取得之補償費以「其他收入」列帳,其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准予一併核實減除。二、政府給付上開補償費時得免予扣繳所得稅款,但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財政部99/06/09台財稅字第09904065260號令)

所得稅法第24條

1.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所得額之計算,涉有應稅所得及免稅所得者,其相關之成本、費用或損失,除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者,得個別歸屬認列外,應作合理之分攤;其分攤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2.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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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託人及受託人均為自然人受託人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其課稅釋疑

 

 

稅目 營業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一O六年版
法規章節 第1章 總  則
法條 第2條(納稅義務人)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委託人及受託人均為自然人受託人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其課稅釋疑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依本部92年2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20451148號令規定,於委託人受託人均為自然人之情況,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處分信託財產,如有銷售貨物勞務,應按其經營型態依營業稅相關法令規定分別認定應否辦理營業登記及課徵營業稅。(財政部99/08/11台財稅字第09900278610號函) 

#不動產買賣#持分不動產#0912-913923高仕陳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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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更營業稅基 將統一計算

2020-09-15 00:42:21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近年都更愈來愈熱,不過實務上都更營業稅稅基計算方式呈現「一國多制」,帶來許多困擾。

為解決問題,財政部昨(14)日發布新解釋令,預計2021年元旦正式上路,共兩大重點。

首先,2021年起報核案件統一以較貼近市價的「更新後總價值」為銷售額,不得再以較低的「房屋評定現值」計算;第二,算法可採「共同負擔比」或「房地現值比」二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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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建分屋其銷售額之認定方式

 

合建分屋其銷售額之認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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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核釋營業人購入金融機構不良債權向法院聲明承受無人應買之抵押物計徵營業稅規定

 

補充核釋營業人購入金融機構不良債權向法院聲明承受無人應買之抵押物計徵營業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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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因土地被徵收取得之地上物補償費等不課營業稅

 
稅目 營業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一O六年版
法規章節 第1章 總  則
法條 第1條(課稅範圍)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營業人因土地被徵收取得之地上物補償費等不課營業稅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政府依法向營業人徵收土地所發放之地上物補償費、搬運費及自動搬遷獎勵金等,尚非營業人之銷售額,應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徵營業稅。(財政部75/08/16台財稅第756119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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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核釋土地所有權人以權利變換方式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所領取之現金補償及差額價金免徵營業稅。

法律依據:

1.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

關係法令:

1. 財政部106年6月7日台財稅字第1060055870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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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購屋或將持有之土地建屋並銷售,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解釋函 - 財政部106年06月07日台財稅字第10604591190號

 
解釋條目
個人購屋或將持有之土地建屋並銷售,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重點摘要
一、個人購屋或將持有的土地建屋並銷售,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依法課徵營業稅。
(一)設有固定營業場所 (除有形營業場所,亦包含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等)。
(二)具備營業牌號 (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稅籍登記)。
(三)經查有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
(四)具有經常性或持續性銷售房屋行為。
二、個人將所持有的土地以權利變換方式參與都市更新,嗣後銷售分得的房屋者,營業稅課徵依上述規定辦理。
三、個人提供土地與營業人合建分成及合建分售,如僅出售土地,免辦理稅籍登記。
主旨
個人購屋(含法拍屋)或將持有之土地建屋(含拆除改建房屋及與營業人合建分屋)並銷售,如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自本令發布日起,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說明
一、 個人購屋(含法拍屋)或將持有之土地建屋(含拆除改建房屋及與營業人合建分屋)並銷售,如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自本令發布日起,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一) 設有固定營業場所(除有形營業場所,亦包含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等)。
(二) 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稅籍登記)。
(三) 經查有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
(四) 具有經常性或持續性銷售房屋行為。但房屋取得後逾6年始銷售,或建屋前土地持有10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二、 前點第4款所稱房屋取得後逾6年,指自房屋完成所有權登記日起至訂定房屋銷售契約日止,連續持有超過6年。同款所稱建屋前土地持有10年以上,指自土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至房屋核准拆除日屆滿10年,或自土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至建造執照核發日屆滿10年,擇一認定因繼承取得者,自被繼承人取得所有權並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配偶間贈與或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取得者,自配偶他方原取得所有權並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

三、 個人將所持有之土地以權利變換方式參與都市更新,嗣後銷售分得之房屋者,其營業稅之課徵應依前二點規定辦理。

四、 個人提供土地與營業人合建分成合建分售,如僅出售土地,免辦理稅籍登記。

五、 廢止本部81年1月31日台財稅第811657956號函、81年4月13日台財稅第811663182號函、84年3月22日台財稅第841601122號函、95年12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504564000號令及104年1月28日台財稅字第10304605550號令。

部長 許虞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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