汰舊車換新車申請減徵貨物稅,舊車報廢或出口完成日期之認定
日期:107-04-13    資料來源:財政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於105年1月8日起生效施行,自該日起5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之出廠6年以上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5萬元;出廠4年以上汽缸排氣量150立方公分以下機車,每輛定額減徵4,000元。
  
該局說明,民眾將舊車報廢換購新車適用定額減徵貨物稅者,舊車之報廢日期必須在105年1月8日至110年1月7日期間內,報廢日係按環保署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或廢機動車輛回收證明所載回收日期,或公路監理機關核發加蓋戳記之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所載日期,兩日期中之最後完成日認定;出口日係指海關核發加蓋戳記之出口報單所載報關日期。
  
該局進一步說明,自105年1月8日起至110年1月7日止,不論是先報廢後買車,或是先買車後報廢,新車之新領牌照登記日與中古車之報廢或出口日相距必須在6個月內,否則無減徵貨物稅之適用。
  
該局呼籲,民眾如有換車需求者時請多加留意,以免無法享受優惠,應檢視有無符合中古車報廢換購新車適用該定額減徵之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三科張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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