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條例
 《第 11 條》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101年12月11日台內地字第1010373546號函
【要旨】市價資訊之取得方式
【內容】一、按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規定,協議價購應由需用土地人依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市價係指市場正常交易價格,會隨市場交易狀況變動、交易雙方對交易標的價值認知、價格基準日等而有議價空間,並非單一絕對值,故需用土地人辦理協議價購作業前應廣泛蒐集市價參考資料。
二、有關本部101年3月15日台內地字第1010307672號函,係提示有關協議價購市價資訊之取得可參考政府相關公開資訊、不動產仲介業相關資訊或委由不動產估價師查估等3種取得市價管道,並非限制需用土地人應以前開3種管道為市價取得方式,同函亦敘明地政機關得以提供一般正常交易價格公開資訊作為協議價購市價參考資料;至前開所稱政府相關公開資訊,可包含各級政府公布不特定人均可查得之各項不動產價格資訊(如公告土地現值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比率、房地產交易價格簡訊、不動產交易實價……等),無論以何種方式取得之市價資訊均可作為需用土地人與所有權人協議時之參考值。至需用土地人欲採何種價格與所有權人協議,屬其內部授權協議範圍,由需用土地人本於權責自行決定,非以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為前提,惟應於協議時妥與所有權人說明其市價之訂定方式,並作成紀錄。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101年10月11日台內地字第1010328533號函
【要旨】不動產估價師受託辦理土地徵收協議價購階段市價評估依據
【內容】一、需用土地人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規定以市價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倘若委託不動產估價師查估協議價購之參考市價,按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9條第2項規定:「不動產估價師受託辦理估價,應依前項技術規則及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製作估價報告書,於簽名後交付委託人。」爰不動產估價師受託查估市價,需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以下簡稱技術規則)規定辦理,估價報告書應記載事項則依技術規則規定製作。
二、至於「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以下簡稱查估辦法)係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第4項授權訂定,用以規範「徵收補償市價」之地價調查估計程序、方法及應遵行事項。於上開條例第30條正式施行後,依查估辦法第3條規定:「不動產估價師受託查估土地徵收補償市價者,應依本辦法辦理。」爰不動產估價師應依查估辦法辦理徵收補償市價查估,於查估辦法規定須依技術規則查估之條文,方有依該規則查估之適用。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101年9月19日台內地字第1010303131號令
【要旨】以市價達成協議價購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內容】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規定以市價達成協議價購者,應屬平均地權條例第42條第3項規定自願按徵收補償地價售與需地機關,準用同條第1項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101年3月15日台內地字第10101307672號函
【要旨】市價資訊之取得方式
【內容】按本部101年2月2日台內地字第1010085864號函釋:「協議價購應依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所稱市價係指市場正常交易價格,該市價資訊之取得可參考政府相關公開資訊或不動產仲介業之相關資訊,或委由不動產估價師查估。」是以,倘有需用土地人請貴府提供市價資訊,請貴府地政機關(地價單位)惠予配合提供,並得以一般正常交易價格之公開資訊作為參考。如地政機關因配合提供而有增加相關費用,該費用由需用土地人負擔。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8年8月10日台內地字第0980149872號函
【要旨】土地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繼承登記之協議價購程序

【內容】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規定:「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除國防、交通、水利、公共衛生或環境保護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使用土地未及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者外,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權人拒絕參與協議或經開會未能達成協議者,始得依本條例申請徵收。」故需用土地人與所有權人協議乃土地徵收之先行程序。需用土地人於依規定通知所有權人協議時,如已知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已死亡,為免行政程序有瑕疵,致影響核准徵收處分之效力,需用土地人仍應先洽戶政機關查明其合法繼承人,並通知其協議(本部93年1月13日台內地字第0930062723號函送「土地徵收法制座談會」會議紀錄參照)。隨文檢附辦理用地取得經查土地所有權人死亡該用地取得作業後續處理事宜流程圖供貴機關參考並請轉知所屬用地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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