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多釋出!南北新莊解編5.57公頃學校用地 精華區土地將變更住宅區及公園
新北公保地解編再添一案 新莊高中一、高中二用地 部大會審議通過【新北市訊】新北市新莊區高中一、高中二用地面積約5.57公頃面積之土地,未來將解編變更為住宅區、公園及市場用地,全案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112年4月18日第1031次會議審議通過,後續市府將辦理再公開展覽,除還地於民、保障地主權益之外,也期望加速開闢公園、市場等公共設施,以服務更多市民需求。高仕不動產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532)
南市容積移轉審查要點發佈施行 推容積代金制度與水利地得作容積送出基地(本文出處請點擊)2025/02/03 19:30文/記者林耀文 高仕不動產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627)
新店公設專通 內政部都委會審議通過 公保地解編轉型 社宅新增1.12公頃計467戶社宅新店公設專通 內政部都委會審議通過 公保地解編轉型 社宅新增1.12公頃計467戶社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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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增額容積、容積移轉代金查詢參考價格區間申請
【都市行政科】增額容積、容積移轉代金查詢參考價格區間申請發布單位:都市開發科
發布日期:112-04-20
提供單位:都市開發科
詳細內容:為健全都市計畫容積管理機制及提升交易資訊透明化,落實簡政便民措施,本市各都市計畫增額容積、容積移轉代金案件,得於申請估價前,提出參考價格區間之查詢申請,申請說明:
一、申請對象:
申請基地之土地所有權人檢附相關文件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查詢參考價格區間,並由本府委由桃園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評估。高仕不動產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51)
歷史建築坐落地 免房地稅 2023-09-28 22:53 經濟日報/記者余弦妙/台北報導 高仕不動產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46)
容積移轉代金應專款專用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不應移為他用,犧牲公設保留地地主權益容積移轉代金應專款專用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不應移為他用,犧牲公設保留地地主權益高仕不動產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73)
容移代金起爭議 傳特殊娛樂業金主圈籌逾30億南部狂掃公設保留地2023/08/18 22:49文/記者林耀文 高仕不動產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40)
容移代金只能買地 盧秀燕籲放寬2023-08-18 01:03 聯合報/ 記者 陳秋雲 /台中報導 高仕不動產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46)
【售】臺北市道路用地《可容積移轉》土地使用分區:道路用地公告總現值:約2400萬中山區、12米路可包捐!尋需求建商!#0912-913923高仕不動產陳總 北市官方數據曝:供需皆冷 房價仍居高不下#房地產問問#中古屋仲介#區段徵收土地#公設地#共有不動產#0912-913923高仕陳總沒便宜可撿!拍賣移轉創史上新低 專家:打房未見斷頭潮#房地產問問#中古屋#共有不動產#0912-913923高仕陳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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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受理都市計畫私有公、私有土地交換資格審查【都市行政科】112年8月1日至112年8月31日受理都市計畫私有公、私有土地交換資格審查
詳細內容: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201706521號
主旨:公告受理112年本轄區「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案」資格審查°
依據: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第七條°
公告事項:
一、可供交換之公有非公用土地:詳附件一土地清冊。
二、受理交換資格審查及異議單位: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
三、受理期間:自112年8月1日上午9時至112年8月31日下午5時止。
四、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交換資格審查應備文件如下: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二)。
(二)土地所有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證影本、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影本並應切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其為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事項卡或抄錄正本、影本,影本並應切結與正本相符,所登記之資料現仍為有效,如不實願負法律責任)。
(三)交換資格審查收件截止日前二個月內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土地登記(簿)及地籍圖謄本(正本)。
(四)土地已設定他項權利,應檢附他項權利人同意於辦理土地交換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同時塗銷原設定他項權利之同意書(格式如附件三)。
(五)土地已興建臨時建築使用者,應檢附臨時建築物權利人同意自行拆除騰空之同意書(格式如附件三);其願意贈與公有者,應檢附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同意書。
(六)土地無出租、出借、被佔用、限制登記或產權糾紛之切結書(格式如附件四)。
(七)土地現況照片。
(八)符合持有年限滿十年之證明文件或「持有年限未滿十年,因繼承或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其持有年限得予倂計」之證明文件。
五、相關書件經本府審查符合規定,核發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交換資格證明書1份,供交換標的投標使用。
六、俟本府審查完竣後另案公告受理交換標的投標。
七、申請書及相關書表請至本府入口網站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網頁下載。
八、本公告如有未盡事宜,悉依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九、公告地點: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本市各區公所公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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