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共有土地設定地上權新解:多數決適用與法律混同疑義解析法規資訊法規名稱: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之解釋令公發布日:民國 99 年 08 月 27 日發文字號:內授中辦地字第 0990725278 號令法規體系:地政一、 實務爭議與函釋緣起
共有土地於土地開發、整合或興建地上物時,常有共有人之一或數人欲取得整筆土地之地上權以利管領與投資。過去在登記與實務審查上常存有兩大爭議:




B 地經乙之債權人聲請拍賣,由丙拍定取得,原告嗣後輾轉自丙受讓 B 地所有權。
甲將 A 小木屋之「使用權」讓與被告並交付使用(被告無 A 屋之所有權或事實上處分權)。
依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規定,訴請被告返還 A 屋占用部分之 B 地。
依民法第 179 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占用期間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爭點二(不當得利): 建物使用人無權占有建物,土地所有人得否依權益侵害不當得利,直接向該建物使用人請求給付占用基地期間「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