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三類土地 免報房地合一稅

中區國稅局表示,出售近年取得的不動產,需要主動申報房地合一稅,不過有三種例外,包括出售免課土地增值稅的農地、出售經政府徵收或價購的土地,以及出售公共設施保留地等,這幾種交易並不用申報。

官員指出,俗稱的房地合一稅,指的是2016年1月1日上路的房地交易所得稅新制,自施行至今已經三年多,若是交易近年取得的房屋,無論有無交易所得,納稅義務人都有義務主動申報。

不過有三種例外情況是不用申報的,官員指出,第一種是已在投入農業中的農業用地,移轉給自然人時,可以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也一併不用申報房地合一稅。

第二種情況是經政府徵收或價購的土地,官員指出,收歸公有的情況,雖然屬於移轉的性質,但是並不向納稅義務人施加申報房地合一稅的義務。

第三種情況是依《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設保留地,官員表示,這與第二種情況類似,但是指被徵收之前,在私人間互相交易、移轉公設保留地的狀況,其實這類土地本身用途受到限制、經濟價值較低,也不必申報課徵房地合一稅。

官員指出,房地合一稅在制定過程有參考土地增值稅,上述三種土地交易、移轉免申報狀況,其實也都符合土地增徵稅減免條件,在制定房地合一稅的時候,也減輕納稅人相關義務。

官員提醒,除了以上三種情況之外,多數的不動產交易案都要主動申報,中區國稅局近日審理房地合一稅交易案件時發現,有多起交易未辦理申報,而遭裁處罰鍰的案件,提醒納稅義務人多加注意,避免未申報遭補稅處罰。

經濟日報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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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發條例第37條(申請不核課土增稅)

農發條例38條之1(申請免課土增稅)

農地農用證明書(示意圖)

免稅農地(示意圖)

徵收(示意照)

公共設施保留地(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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