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檢訴多起違法使用山坡地 「犯罪所用之物」院檢看法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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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地方法院。(羅浚濱攝)

新竹縣違法使用山坡地和農地情形嚴重,新竹地檢署查察後依違反區域計畫法起訴當事人,並認地上建物屬「犯罪所用之物」,請新竹地院依區畫法22條論處,將查扣建物拆除恢復土地原狀,惟多被法官「打槍」。

以寶山鄉張姓民眾將土地租人開統一超商為例,縣府查出該處屬山坡地保育區內的農牧用地,裁罰張男8萬元,要求回復農業使用,但張男未改正繼續違規使用,檢察官認張男違反區畫法起訴,查扣設超商的鐵皮屋宣告沒入。

檢察官認為,有增建和改裝的鐵皮屋屬「犯罪所用之物」,不予沒收,不能導正民眾對土地非農業使用的違法亂象,且誤導民眾輕忽刑罰規定,認有利可圖,紛紛起而效尤,進而有害農業土地完整性和整體農業發展政策。法官審理後認為,張男向陳姓地主承租土地後,委託蕭姓友人轉租給統一超商,土地上經營超商的鐵皮屋,是陳姓地主所搭建,所有權歸陳所有,被告張男僅為承租人,對鐵皮屋並無處分權。

同時,國內超商系統為維持企業形象,會對裝潢和外觀有所要求,不致由出租人負責裝潢等事宜,本案鐵皮屋增建與改裝,均非張男所興建,張男也非建物處分權人,縱依期限停止使用,仍無從拆除鐵皮屋恢復土地原狀,自無從依區畫法22條科刑論處,諭知張男無罪。文章來源:中時/羅浚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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