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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建分屋,地主分配取得房屋應課徵交換契稅

作者: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8-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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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建商出資興建之合建分屋契約,地主嗣後分配取得之房屋應課徵交換契稅

新聞摘要 由建商出資興建之合建分屋契約,地主嗣後分配取得之房屋應課徵交換契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提醒民眾,地主提供土地,建商出資興建房屋,雙方訂定合建分屋契約,嗣後地主所分得房屋應課徵交換契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因房屋由建商出資興建,實際上地主係以所持有的土地與建商交換而取得所分配之房屋,應依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按契價百分之2課徵交換契稅,但按比例分配有不足整戶者,如由地主取得該戶並以價金補貼建商者,該部分應按契價百分之6向地主課徵買賣契稅,而如由建商取得該戶並以價金補貼地主者,該部分應按契價百分之6向建商課徵買賣契稅。

稅處強調,合建分屋的申報期限,房屋如於建造完成後,由建商移轉予地主,應於移轉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如於建造前或建造中變更起造人名義,以地主為起造人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於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60日內申報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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