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交際應酬餽贈他人禮物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

日期:107-02-02

資料來源:財政部

燕巢區某營業人電話詢問:公司致贈客戶禮物或招待客戶旅遊,進項稅額是否可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饋贈客戶禮物或招待客戶出遊、住宿等係屬交際應酬,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如係與推廣業務無關之餽贈,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惟公司若以促銷為目的,隨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而附贈物品,其購入該物品之進項稅額尚非屬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範圍,可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請營業人自行檢視進項憑證,如有誤申報扣抵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前,請儘速向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並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額,以免受罰。【#028】

新聞稿提供單位:岡山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莊金銓 聯絡電話:(07)6260123 分機:5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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